201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黑价联[2010]9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办法》中明确,凡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并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包括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办法》中确定,计件收费是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主要方式,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计件收费基准价格如下:
(一)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10‰收取;
(二)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4.2‰收取;
(三)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1.2‰收取;
(四)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五)超过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按0.15‰收取;
(六)超过100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计件收费起价1500元。
计时收费是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辅助方式,适用于没有账面原值或账面价值显失公允的资产评估收费情况。法定资产评估计时收费基准价如下: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按每小时500元收取;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按每小时300元收取;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按每小时200元收取;
(四)助理人员(中级职称),按每小时100元收取。
《办法》中强调,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计件和计时收费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对无形资产、证券业务、企业价值、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繁简、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经评估双方协商,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对单项资产评估业务等相对简单、评估风险责任相对不高的评估项目,经评估双方协商,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20%。
黑龙江省是我国老工业基地省份之一,新的《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将大幅提高我省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和改变评估执业人员收费过低的局面,有效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