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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0/3/25 16:00:52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于近日联合下发《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同时废止。为贯彻落实《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发文,要求各地方协会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认真学习,按《办法》执行资产评估收费。《办法》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的变化: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计费方式更加灵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计件收费时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实行计时收费时,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政府指导价同时设定高限和低限,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
 
    资产评估异地执业和招投标方式取得评估业务,服务收费更加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此外,《办法》还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建设,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有未按《办法》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收费等情形,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新闻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   浏览次数: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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